服务要求介绍
1.1 环境与设施 1.1.1 服务环境 1.1.1.1服务场所内布置应合理温馨、温度适宜、安全舒适。 1.1.1.2室内灯光照明应柔和,灯光照明符合JGJ450一2018中的相关要求。 1.1.1.3噪声与声环境应符合JGJ450一2018中6.5的相关要求。服务场所内应保持清洁、地面干燥、通风良好,空气应无毒、无害、无异味。 1.1.1.6 应符合国家或地方垃圾分类要求,设置垃圾专门存放区,并实施分类管理。具备医务室或护理站的组织还应设医疗废物存放点,与治疗区域隔开。 1.1.2 功能区设置 1.1.2.1 服务场所布局应科学合理,设置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功能分区。功能区宜分为生活用房、医疗保健用房、公共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。 注1:生活用房可包含老年人居住用房、公用休息室、公用卫生间、公共餐厅。 注2:医疗保健用房可包括医务室、心理疏导室、保健室、康复室等,根据设施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置。 注3:公共活动用房可包括阅览室、棋牌室、书画室、健身室和多功能厅等。 注4:服务用房可包括值班室、厨房(或备餐间)、居家养老服务用房、职工用房、洗衣房等服务用房,根据组织自身条件设置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主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、生活照料、助医等上门服务使用。 1.1.2.2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具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。居住用房和公共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、半地下室,不应与电梯井道、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。 1.1.2.3 老年人公用卫生间应与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公共活动用房同层,宜邻近设置,并宜光线明亮,具备通风换气条件,且防滑无积水。 1.1.2.4 老年人公共餐厅使用的桌椅应符合老人生理特点,可移动且牢固,应为服务人员留有分餐、助餐空间:采用柜台式售饭方式的,应设置低位服务窗口,并符合GB50763一2012中3.15的相关要求。 1.1.2.5 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登记、接待等窗口部门,其位置应明显易找。 1.1.3 标识和标志 1.1.3.1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15630的相关要求。 1.1.3.2 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识,标识应符合老年人生理特点,位置明显、信息精准、图文清晰、容易理解。 1.1.3.3 老年人居住用房内应设安全疏散指示标识,老年人活动空间内的墙面凸出和临空突出物,应采用醒目的色彩或采取图案区分和警示标识。 1.1.4 配套设备设施 1.1.4.1 应配备满足托养服务所需的床(椅)位,保持其整洁、卫生。老年人使用的床和家具应符合老年期生理功能需求,可使用带头枕、具有可仰卧功能的座椅。 1.1.4.2公共活动用房、生活用房及卫生间应设有紧急呼叫装置,紧急呼叫信号应能传输至总值班室。 1.1.4.3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,并配置洗涤等设施。 1.1.4.4 应在出入口、主要通道、公共空间及老人居住房间等关键场所配备符合GB50763一2012要求的无障碍设施,包括但不限于: a)无障碍出入口,采用缓步台阶、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,不应选用旋转门; b)安全扶手,并宜保持连续; c)无障碍卫生间,设置无障碍厕位,便器旁安装扶手;
Copyright 2021 © 江苏硕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24072167号-1 网站地图